自考论文范文: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2)
自学考试中通过了理论课程还不是最后环节,只有完成了毕业论文,才有申请自考毕业的资格。毕业论文的书写也是非常有讲究的,如何写出一篇逻辑通顺的自考论文?考生可以参考下方安徽自考网整理的自考论文范文。
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第二款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依据该条规定,侵占罪的行为结构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那如何来理解“他人所有,自己占有”?对于一件物品,所有权人基于某些原因,只对其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则归他人拥有。此类原因有很多,以下为几种主要情形:(一)、基于委托关系代为保管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即主人所有,保管人占有;(二)、基于借用关系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三)、基于担保关系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四)、因发现遗忘物、埋藏物而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主人仍享有所有权,但行为人捡到后就属于行为人占有。基于此,刑法将上述情形分为两大类,根据主人失去占有的原因分为委托物与遗忘、埋藏物;其中前者是主人基于自愿而将财物转移占有,后者则是主人基于非自愿而脱离占有。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对象,本文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初步的,较为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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