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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89)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2:26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其基本特征是:

(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

(2)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

(3)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4.股东大会的召集

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2)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3)股东表决权的运用;

(4)股东大会决议种类及决议效力;

(5)股东大会会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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