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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91)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2:27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监事会

1.监事会的概念及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实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

监事会的性质表现在以下几点:

(1)它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2)它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

2.监事会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有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的监督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可由公司章程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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