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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56)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2:40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11项:

《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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