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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65)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2:46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

(1)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切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这种继受取得通常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2.股东资格的限制

下列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3.股东资格的丧失

正常情况小,公司存续,股东资格一直保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股东资格丧失:

(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2)不以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出名处置者;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4.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载明如下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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