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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68)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2:48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总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1.权力机构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

2.股东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股东会会以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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