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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78)
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重点)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概述
1.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
2.允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行业
(二)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1.积极条件
所谓积极条件,是指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
所谓消极条件,是指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不得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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