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27)
经营管理权
(1)表决权
依照《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股—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2)知情权
赋予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以知情权,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制衡公司管理机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
依我国《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集与主持权。
(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我国《公司法》在第41条、第102条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即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工者不履行召集股不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提案权与质询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司法解散请求权
我国规定的比例为10%,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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