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29)
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
我国《公司法》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股东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其逐步的发展、完善。
1.诉的种类: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而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诉讼的具体类型分析
(1)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决议之诉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知情权之诉
当公司拒绝股东查账的理由不充分或者不正当,股东可以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判 定是否允许股东查阅账簿。
(4)异义股份回购之诉
《公司法》第75条规定,如果满足了异义股份的回购条件,股东亦要求公司回购时,公司应当依照合量价格进行回购,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司法解散之诉
当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因难,继续存续会使公司利益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1)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2)原告资格必须合法。能够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三个要件:①具备股东身份。②股份的持续拥有。③持股之数额限制。
(3)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员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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