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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31)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3:00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法理基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指基于其与公司关系,或在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而对公司所承受之义务。

1.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委托关系说;

2.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信托关系说。

(二)义务的内容

1.注意的义务

注意的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的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已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我国《公司法》在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并在149条进行了细化规定。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利用队员务获取非法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第149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公司经营者违反了此义务,应退不越权使用的资金,并将所得收入归还公司,当然,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4)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换言之,如果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竞业。

(5)限制自我交易义务

我国《公司法》在第149条也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受托人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这不仅是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公司法中的应有之义。

(7)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正在发生中,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该等人员停止该侵权行为;如果已经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责令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业判断原则

商业判断原则是对注意义务的豁免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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