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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41)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3:05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公积金的用途

我国《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

1.弥补亏损

公司的要经营活动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的,其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必须设法弥补,否则有违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但用于弥补亏损的只能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就必须不断求发展;要发展,就得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用历年所提取的公积金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疑是一条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径。

3.增加资本

公司可在需要时将公积金转增股本。但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转增股本前须由股东大会就此问题通过决议。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用公积金转增股本。(2)转增股本时,应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一般来说,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为维护股要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山资本的25%(《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的暂行规定》第52条)

由于《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都属法定公积金的范畴,故其用途只能限于法定范围。除非法律有不定特别规定,任何违背法定用途使用法定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任意公积金的用途由公司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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