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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54)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3:11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破产债权的定义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

所谓相对权,亦称对人权,是指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破产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取回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人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金钱或可用金钱或可用金钱计算的标的。单纯身份上的权利,如以债务人的某种行为为标的请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因为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已转化为损害赔偿债权的,则成为破产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依据是在破产受理前确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是破产受理之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能列入破产债权。

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如劳务之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债务人仍表示愿意履行之债等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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