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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自考《公司法》考前复习资料(14)

发布时间:2021-04-20 15:23:22  点击量:  来源:安徽自考网

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报酬;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依法出资;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和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①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

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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