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安徽自考知识点(6)【2020年4月】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更或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同样,与要约一样。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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